將繼承取得之農地贈與同順序之繼承人,免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將繼承取得之農地贈與同順序之繼承人,免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繼承人將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同順序其他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

  該所指出,但被繼承人王君於100年2月10日死亡,所遺座落台中市大坑區某地號農業用地一筆,由繼承人甲承受並辦妥繼承登記後,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同順序另一繼承人乙,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王君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所以可免依上述規定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但該贈與行為仍係獨立之法律行為,有關贈與稅之徵免,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辦理。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許麗涼,電話:04-22612821轉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