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力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蘇力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蘇力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該所提
  醒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災害所在地稽徵機
  關派員勘查,俾利辦理稅捐減免。相關災害損失應依以下規定辦理減免事宜: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
      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
      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
      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
      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
      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
      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
      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
      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
      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
      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
      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
      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
      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
      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為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該所除於辦公場所提供相關稅務諮詢並放置申
  請書表外,納稅義務人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
  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提供申
  報(請)稅捐減免。(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 劉冠足 04-2305111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