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修正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案業於102年
  6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取消102年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
      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設算為主、核實為輔」,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
      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至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而於上市上
  櫃以後出售之股票(IPO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仍維持現行課稅規定,應自
  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稅,長期持有者並得適用相
  關減徵優惠。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 04-2305111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