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辦理申報,即使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下,也不能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該業別所訂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因此,縱使營利事業之營業額在3千萬元以下,如未符合前揭要點規定之條件,仍不能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於98年7月1日至12月25日間承攬工程,銷售額合計500萬元,且未依規定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經國稅局按營造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1%,核定全年所得額55萬元。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營業額在3,000萬元以下,應按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6﹪,核定其全年所得額云云。經國稅局復查決定以A君未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故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核定全年所得額,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不一定都能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必須當年度有向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且自行申報之所得額已達該業別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才有適用。因此,營利事業如要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應注意遵守須符合之條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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