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對外售票或收費之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其負責人應於舉辦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文件、舉辦單位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送驗之全部票券及其樣張各一份,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局指出,如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之行為罰;又依同法第14條規定,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之漏稅罰;若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原則上採擇一從重處罰。
  稅務局提醒舉辦對外售票或收費之臨時娛樂活動的負責人,應於舉辦前記得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