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稅憑證以繳款書繳納者,應於繳納期限前繳納後方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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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課徵,分為貼用印花稅票、開立繳款書及申請彙總繳納等三種方式。未申請核准總繳之納稅義務人,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鉅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時,得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且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並於繳納後將繳款書「通知及收據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該局指出,若未按稽徵機關開給之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限前繳款,即將應稅憑證予以交付或使用,涉嫌漏稅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追補稅款外,應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在交付使用印花稅應稅憑證時應注意它的繳稅期間限制,以免疏忽受罰。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