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獨資商號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發現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
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即迅速變更負責人,意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該所進一步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
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
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特別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
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
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故獨
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
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王麗貞 04-2305111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