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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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某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列報職工福利?抑或屬員工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指出,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再度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姜科長 06-2298052
   彙總編號:10101-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