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其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若有不符時,仍須另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其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若有不符時,仍須另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尚未逾6個月有效期限,土地所有權人經移轉變更後,可否繼續延用該證明書? 該局表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日或辦竣登記日止,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即可,但其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及內容不符時,仍須另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該農業用地若經重測需留意土地標示及其內容是否相符。   聯絡人:竹南分局阮淑玲  電話:〈037〉472215 分機208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