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內免申報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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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取得土地價值減少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內免申報現值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關於共有土地分割,財政部有進一步的簡政便民解釋,即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無須向稅捐單位提出共有物分割現值申報,可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聯絡人:竹南分局阮淑玲  電話:〈037〉472215 分機208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