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一定金額者,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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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一定金額者,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喜歡透過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貨物或勞務,致使網購金額不斷擴大,不僅有許多公司、商號投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也吸引許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之個人加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故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自為該法規定之營業人,倘銷售金額達到起徵點,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雖無實體店面,但因已符合上開規定課稅要件,若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每月銷售勞務金額已逹4萬元者,應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5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籲請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對以營利為目的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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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7-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