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仍可辦理更正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未繳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事後發現原核定應納稅額有誤,仍可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惟已過復查期間未經提起且仍未繳納,經該局移送強制執行後,若原核定稅額有誤,仍可向該局申請更正,該局會將更正結果函請行政執行處依更正後金額繼續執行。

  該局指出,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應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不會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