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開立的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執行業務者開立的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臺北市訊]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代書 (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業務上獲得的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開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執行業務者收取報酬開立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因該等收據未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開立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為減少執行業務者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之不便,該處建議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以彙總繳納方式每2個月繳納1次印花稅,並可利用網路完成申報手續,省時又方便。

  該處提醒民眾, 102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已自102年5月1日起展開,係針對各類需訂立契約及開立銀錢收據之行業,查核是否對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後交付使用時即貼足印花稅票,被查獲未貼印花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民眾千萬不可存有僥倖心理。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疑義,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181、182洽詢,或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taipei.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