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減免的房屋 須提出申請才可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符合減免的房屋 須提出申請才可免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減免要件的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房屋稅之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如符合免稅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時,納稅義務人必須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日當月份起適用減免。所以納稅人如持有符合減免房屋稅之房屋(如災害減免、慈善救濟事業、合法登記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等)時,必須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後,才能開始適用減免。如果未及時申請者,該房屋則按原稅率核課房屋稅。

  民眾若持有符合減免的房屋,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