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按不動產銷售價格報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按不動產銷售價格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規定之稅率計算之。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故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時,如涉及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之規定,並依法誠實申報繳納,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受罰,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