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兩種性質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按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契約當事人將器材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承攬,該契約書即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等兩種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惟契約內容如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則按每件貼用新台幣12元印花稅票,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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