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某報紙102年7月5日刋登有關查調所得等相關課稅資料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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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某報紙102年7月5日刋登有關查調所得等相關課稅資料之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某報紙於7月5日報導刋登某集團至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乙事,特提出澄清說明,避免外界誤解。
該局說明,為確保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必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國稅局方予受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委託代理人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所檢附的委託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提供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已切結與正本相符的國民身分證影本,並非某報紙所刋載「同意代理人只要攜帶查詢對象身分證影本即可。」
該局呼籲,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辦任何業務時,為避免他人將國民身分證影本移作他用,可在身分證影本上註記限制用途,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