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徵免手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售票者,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票券編號,標明價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未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如其為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組織,將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另外,娛樂稅代徵人若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籲請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5日內,將剩餘票券繳銷,逾期者視為全部發售,照數計徵娛樂稅。如係收取包場代價或變相換取代價者,代徵人應將所收價額據實向稽徵機關申報一次發單繳納。若對娛樂稅業務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