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一次繳清強制執行之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無法一次繳清強制執行之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因景氣不佳,有民眾前來該處要求102年房屋稅分期繳納。該處說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條件,須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始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且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因失業或資金週轉不靈均非屬上述所稱之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處表示,納稅人如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所核發的傳繳通知書時,可主動向承辦書記官申請分期繳納。民眾如對相關問題,尚有疑義,可撥打稅易通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