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省道使用之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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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省道使用之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之交通用地,現供省道使用,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其要件須為「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已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又非都市「特定農業區」之交通用地,因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自無上揭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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