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劃土地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該局說明,重劃區內土地必須符合「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之規定,才能免徵地價稅,如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作原來使用,如建有房屋、工廠等仍繼續使用,則無免稅之適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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