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需滿一年,始能適用自用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需滿一年,始能適用自用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臺中訊) 李先生來電詢問:日前他出售1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筆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也無營業,本人也設戶籍在該地,為何還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除了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營業,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有在該地設立戶籍,及以前出售土地時並未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外,還需符合土地坐落房屋建築完工滿1年以上,如房屋建築完工未滿1年,則房屋評定現值需高於該筆移轉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沙鹿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出售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房屋建築工程完成未滿一年,且房屋評定現值未達到坐落土地的公告現值百分之十時,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了,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則不會有此項限制。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