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牌照註銷之車輛停放在道路旁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牌照註銷之車輛停放在道路旁會被補稅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車主因為個人因素未於牌照稅開徵期間繳納稅款,而於滯納期滿後仍開車上路,日後接到稅捐機關的通知,除了原應納本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直呼划不來。還有汽車因為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後,雖然是停放在停車格被查獲,也會收到補稅通知,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請檢視您的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各監理所站申請補單並繳清後,再上路使用;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