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將喪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除需符合前揭稅法規定外,仍需符合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僅為2 ‰,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 ‰,並視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計徵最高為55‰;也就是說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其地價稅至少節省4倍以上,差很大。 該局發現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或是為了子女教育就讀學區之學校,而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出,雖實際仍居住在該地,但已不符土地稅法有關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所以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全戶遷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納稅義務人要記得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受罰。 對於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尚有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