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房地因故解除契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房地因故解除契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退還

臺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並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因故欲解除該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原因及時點。若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若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欲解除前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應審視解除之原因及時點,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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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7-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