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仍適用住家用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仍適用住家用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一般民眾房屋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予他人作住家使用,房屋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比例計徵;因此,原供營業用(稅率為3%)或補習班、診所、事務所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稅率為2%)之房屋,如已變更為住家使用者,請記得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減輕稅負。

提醒民眾,如對於房屋稅課徵有疑問,請電洽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