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權利人才申報判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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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權利人才申報判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權利人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案件,該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當權利人依該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該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原則上依土地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如有上開義務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權利人才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情形時,則例外以義務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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