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牌照,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所謂移用牌照,無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兩者均會受罰。舉例來說,小陳擁有A、B兩車,兩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均為7,120元。若小陳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並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A、B兩車將各處本稅7,120元的2倍罰鍰,即14,240元,也就是說,小陳因移用牌照而需繳納28,480元之罰鍰,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提醒車輛所有人,切莫取巧或貪圖方便,以免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