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舉發而緝獲之稅務違章案件,檢舉奬金發放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舉發而緝獲之稅務違章案件,檢舉奬金發放規定

隨著民眾租稅常識的增進,渠消費時對於商家未開立發票,或索取發票被要求額外支付5%的款項等情事,除會向稅捐機關檢舉商家逃漏稅外,更會關心檢舉奬金核發之相關事宜。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舉發而緝獲之稅務違章案件,稽徵機關會在違章裁罰處分確定並於違章人繳清罰鍰後,通知舉發人領取檢舉獎金。獎金係就財物罰鍰之淨額不超過20%提撥給舉發人,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舉發人如為公務人員或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或參與逃稅行為者,則不得領取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依規定姓名及住址均應齊備,若僅有檢舉人姓名(或暱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則屬欠缺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資料,若未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提供者,將不予受理,以防杜檢舉人匿名或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該局呼籲民眾檢舉案件時,務必填具真實姓名、聯絡地址等基本資料,俾利檢舉獎金之核發,維護領取檢舉獎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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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7-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