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娛樂活動或提供娛樂設施,請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舉辦娛樂活動或提供娛樂設施,請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暑假到了,各種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將會較平時增加,如下較常舉辦之活動或設施,請舉辦人或設施之提供人與予代徵娛樂稅;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且有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均屬課徵娛樂稅之範圍,例如演唱會、音樂會、舞蹈、技藝表演、競技比賽、球賽、卡拉OK、夜總會、賽車、漆彈射擊、機動遊藝、電玩、熱氣球、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或活動或表演...等。

稅處更進一步提醒民眾,何人是代徵人?凡舉辦娛樂活動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舉辦人或提供人均為娛樂稅代徵人,惟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較為一般人所疏忽,常不知該活動是否課徵娛樂稅,應特別注意。

代徵人應分別於舉辦前及活動結束後1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之稽徵機關申報,並如期繳納稅捐。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分機19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