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應納稅捐將依法辦理財產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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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應納稅捐將依法辦理財產禁止處分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稅單後,應注意繳納期間之截止日,並在該期間內儘速繳納,以免因欠稅致財產遭受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所謂禁止處分,就是欠稅人名下財產無法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當欠稅人名下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通知地政或監理等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將會對欠稅人的財產及財務運作產生影響,亦即欠稅人不僅無法變賣財產,也不能以財產抵押向銀行融資借款。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予以禁止處分時,除非納稅義務人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欠稅額之擔保,否則,不得要求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民眾對於財產禁止處分如仍有疑義,可撥打該局 0800-086969 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