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可是會收到牌照稅的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可是會收到牌照稅的罰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101年使用牌照稅在同年11月繳清,為何還要被罰應納稅額之1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如有欠稅未繳清,繼續使用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的罰鍰。嗣後縱使已繳清牌照稅,但已逾繳納期間,且於車輛違章紀錄後才繳納,仍會課徵欠稅金額1倍的罰鍰。

  以 1500CC 的自用小客車為例,每年4月份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在接獲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迄繳款期限屆滿後 30 日仍未繳納,車輛使用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被管理單位查獲,除須繳清原滯欠的7,120元稅款外,將另處以應納稅額 1 倍罰鍰7,120元。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