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6月3日起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 6月3日起加徵滯納金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2年期房屋稅的課稅所屬期間是自101年7月1日至102年的6月30日,繳納期限則在102年5月31日截止。102年期房屋稅已在5月31日截止繳納, 102年6月1日至6月2日止繳納案件,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收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即自6月3日起要按滯納本稅加罰1%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時,除加徵15%滯納金外,依法將把欠稅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房屋納稅義務人,如尚有未繳之房屋稅,可先向房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欠,以免有加罰滯納金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情事發生。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