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兌領之退稅支票,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逾期未兌領之退稅支票,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國庫退稅支票自開票日起一年有效,逾期未兌領者即自動失效。依據統計資料顯示,該局101年逾期未兌領之退稅支票計有2,500件,金額高達385萬1,992元。受退稅人若持有或遺失已逾一年有效兌領期限之退稅專戶存款支票,均可由納稅義務人填寫申請書,經稽徵機關查明原退稅公庫支票確實尚未兌領後,即可辦理換發或補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遺失尚未逾一年有效兌領期限之退稅支票,則應先至付款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手續後,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