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並變更基地號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合併後並變更基地號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並非建物權狀或建築執照所載之房屋座落基地號,雖出售前已合併為A地號,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果是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