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或房屋營業、出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如該部分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需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戶籍遷出或房屋營業、出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如該部分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需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他人使用,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經稅捐機關查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者,若嗣後有重新將戶籍遷入、營業登記註銷、住址變更登記或終止租約,已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方式如下:

1、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點選網路申報(需有自然人憑證)→地價稅申辦(特別稅率、減免用地申辦)→自住用地;如無自然人憑證的民眾可逕至本局熱門線上服務→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2、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或親自至該局辦理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