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使用房屋之認定,不以門市交易處所為限!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使用房屋之認定,不以門市交易處所為限!

『苗栗訊』「我的房子只有堆放貨品作倉庫使用,沒有設立門市銷售貨品,為什麼房屋稅是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呢?」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營業,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凡與營利事業內部之工作有關之房屋亦均屬供營業使用。房屋稅係按房屋用途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稅,而營業用房屋之認定係以實際使用情形為依據,該房屋使用只要與營業有關,如作辦公室、連絡處、商品展示中心或作倉庫等使用時皆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並非如民眾誤解以實際之門市交易處所為限。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作營業使用並非以門市交易處所為限,故房屋如有供他人作與營業有關之倉庫使用時,應注意相關稅賦之負擔。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