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再供營業或出租,地價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有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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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再供營業或出租,地價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有優惠稅率之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上建物前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後又辦理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作自住使用時,常以為可以繼續沿用以往核准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等接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使用情形既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應重新提出申請方能再享受以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否則當年就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同時表示,民眾若有地方稅稅務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24小時全天候服務之稅務專線電話03-82261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