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當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論是一般或法拍案件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有時間限制,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現值未註明自用住宅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能申請。此外,如法院拍賣無須申報現值之案件,則於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即喪失權利,因此呼籲民眾為確保自己權益,切莫錯過此申請期間。 該局進一步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被法院拍賣的一筆土地申請優惠稅率已於30日限期內提出申請,另其他二筆出售予他人之土地,並在繳納期限屆滿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若其訂約出售日與拍定日相同,且被拍賣土地係與另外二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日同時提出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亦可同時適用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關於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