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討時間不止5年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稽徵機關已將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千萬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只有5年,而想藉由期間之經過以規避應繳納稅捐。事實上,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雖已超過5年,但該欠稅只要在5年內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稽徵機關仍得繼續催討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反而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