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非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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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非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先生繼承取得一筆土地,地上房屋登記為其兄長所有,○先生原本即設籍居住於此,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兄弟係屬旁系親屬而無法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及房屋繼承時,務必注意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或具有夫妻、直系親屬關係,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3~10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