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夫妻贈與土地以適用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小心短期內出售須課徵「奢侈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藉由夫妻贈與土地以適用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小心短期內出售須課徵「奢侈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王先生近來欲出售一筆房地,因為先前已經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優惠,又尚未符合「一生一屋」規定,因此王先生想到先將土地過戶給妻子,再以妻子的名義出售土地並申請「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但是您知道嗎?省了土地增值稅,卻可能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的奢侈稅)。

 

該分局解釋,土地增值稅的稅率依土地漲價倍數分為20%、30%或40%,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規定者為10%,但夫妻之間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有民眾為了節省稅負,藉由夫妻之間相互贈與,先將土地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雖然享受了土增稅10%優惠稅率,卻疏忽了配偶受贈土地後在短期內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按實際交易價格的10%或15%課徵特銷稅,因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的情形。

該分局提醒,不動產移轉通常涉及多種稅負,民眾在移轉前最好仔細留意各稅法間的規定,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