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有民眾詢問夫妻間贈與財產不須繳納贈與稅,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要繳納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及土地稅法第28之2條第1項前段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依上開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課徵贈與稅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夫妻間如有贈與房屋之情形時,仍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報繳贈與契稅。 您如對契稅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