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公告土地現值致溢繳稅款者加計利息退還不受5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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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公告土地現值致溢繳稅款者加計利息退還不受5年限制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明後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不受5年限制。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移轉登記後,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更正,當事人如申請更正,因公告現值更正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為顧及雙方權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始得辦理退補稅。因公告土地現值調降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