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需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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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需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前經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無法適用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院在100年6月9日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的範圍,因此,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在100年6月9日起,不再准予適用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但在100年6月8日前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如果因經營者變更等理由而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截至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仍可適用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而自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上頁稅務局呼籲,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可適用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符合規定者,請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者,該宗土地地價稅免予累進計算;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義,歡迎進入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