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2‰,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10‰到55‰課徵,兩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按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24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您如有地價稅之疑義,請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18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