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5條之1及第39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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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5條之1及第39條修正說明

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5月29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5條之1及第39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 一、        在第12條之1部分:為避免稽徵機關濫用「租稅規避」而進行實質課稅,造成實質課稅與租稅法定主義相互衝突,將「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予以一般性規範,明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同時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6個月內答覆。 二、在第25條之1部分:刪除財政部在一定應退金額下免退之授權規定。 三、        在第39條部分: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兼顧確保稅收之徵起,倘同時具備繳納半數及提供擔保兩者均確有困難,且稽徵機關已就相當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亦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並適用於該次修正公布後(即102年5月31日)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