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 人民的公法請求權已延長為10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注意 人民的公法請求權已延長為10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立法院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案,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將從原本的5年延長為10年,包括公法上請求權、土地徵收、土地或地上物補償費等都可以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法上的請求權,當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當人民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考量到民眾接受資訊較不完全且舉證能力較薄弱,而政府部門較熟悉法律,無論是資訊或權力關係,民眾與政府部門往往都處在不對等的情況,導致請求權已過仍未行使其權利,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因此民眾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由5年延長至10年。

  該局指出,公法請求權原規定對政府機關較有利,修正後之內容則對民眾較有利,且更能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