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同一筆持分土地,欲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分次取得同一筆持分土地,欲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先取得之持分部分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取得之持分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該土地新取得持分部分才會按2‰計課地價稅喔。

  該局關心納稅義務人權益,提醒您102年地價稅申請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案件,請記得在本年9月23日前(原9月22日申請截止日,因適逢國定例假日,依法順延)提出申請,如果有任何地價稅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