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5款排除課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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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5款排除課稅之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財政部102年6月5日已發布解釋令,函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中區國稅局說,按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是依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地上原有建築物,同受都市計畫限制其使用;且是類土地被政府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其地上之建築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併同土地被徵收,如其於建造時屬依法令不得建造者,應予拆遷不予補償,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財政部於102年6月5日發布解釋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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